防火工程
1、 一般规定
(1)、施工单位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体制,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。
(2)、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法规的规定。
2、 材料的防火处理
(1)、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,应使其被阻燃剂全浸透,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。
(2)、木质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处理,涂布至少分二次施作,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干后进行。
3、 施工现场防火
(1)、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堆易燃材料,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安全区域,并应有明显标识。
(2)、易燃、易爆材料施工,应避免敲打、碰撞、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。
(3)、使用挥发性油漆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,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置,且应远离热源。
(4)、施工现场使用电、气焊时,应先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,并设专人监督。
(5)、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、沙箱或其它灭火器材。
(6)、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、装有易燃、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。
4、 电气防火
(1)、照明、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装修材料时应做适当的材料隔热处理。
(2)、配电箱的壳体、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,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的装修材料上。开关、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。
(3)、高热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,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。
(4)、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线槽板保护,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,导线不得裸露。
5、 消防设施的保护
(1)、住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、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,且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,防火门不得擅自改动。
(2)、消防栓门四周的装饰材料应与消防栓门的颜色有明显的区别。
(3)、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,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独立的吊管架固定,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。
(4)、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,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,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与自动灭火喷淋头的位置。
(5)、喷淋管线、报警器线路、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