门窗工程
1、 一般规定
(1)、适用于木门窗、铝合金门窗、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施工。
(2)、门窗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:
a、 门窗的品种、规格、开启方向、平整度等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定,且附件应齐全。
b、 门窗洞口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(3)、门窗的存放、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:
a、 木门窗应采取措施防止受潮、碰伤、污染与暴晒。
b、 塑料门窗贮存的环境温度应小于50。C;与热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m。当在环境温度为0。C存放时,安装前应在室温下放置24小时以上。
c、 铝合金、塑料门窗运输时应竖立排放并固定牢靠。樘与樘间应用软质材料隔开,防止相互磨损及压坏玻璃和五金另件。
(4)、门窗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。门窗框、扇在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变形和损坏。
(5)、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施工方法,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施工方法。
(6)、推拉门窗必须有防脱落措施,扇与框的搭接重量应符合设 计要求。
(7)、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,在砖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。
2、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
(1)、门窗、玻璃、密封胶等应按设计要求选用,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。
(2)、门窗的外观、外形尺寸、装配质量、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,塑料门窗中的竖框、中横框或拼樘料等主要受力杆件中的增强型钢,应在产品说明中注明规格、尺寸。门窗表面不应有影响外观的缺陷。
(3)、木门窗采用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。
(4)、在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五金配件处,均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。
(5)、金属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,除不锈钢外均应经过防腐处理。
下一页>>